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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父母找到被拐32年的兒子后被拉黑,堅持追責“養(yǎng)母”,律師發(fā)聲

    2021-12-21 15:24:49    來源:極目新聞

    極目新聞見習記者 李楊

    12月20日中午,一封裝滿申訴材料的郵件從桂林寄往最高人民檢察院。

    此前,曹余華一家分別向桂林市象山區(qū)人民檢察院、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和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人民檢察院申訴,要求批捕拐騙兒子的犯罪嫌疑人秦燕紅,均得到“已過追訴時效”的答復。

    曹余華一家表示,他們會堅持申訴維權,直到秦燕紅受到法律的懲罰為止。

    被拐32年的兒子“回來了”

    2020年5月26日,曹余華和妻子李晶帶著女兒曹縈,在桂林一派出所見到了被拐近32年的兒子。與其他認親場景不同,當事雙方沒有抱頭痛哭,都比較冷靜克制。32年的時間,以前那個叫曹靜的嬰孩已經32歲,結了婚,有了兩個孩子,就生活在離桂林市區(qū)不遠的陽朔縣的農村。

    2020年5月26日,曹余華與兒子曹靜第一次見面桂林警方官方圖片

    曹余華永遠無法忘記那一天,1988年1月9日,化名為“莫梅芬”的秦燕紅以保姆身份應聘到他家照顧孩子,第二天就借著帶孩子外出的名義將5個月大的曹靜拐走,再也沒了音信。

    夫婦倆報警后,1988年1月21日,桂林市公安局發(fā)布《協(xié)查通報》,并附有曹靜的照片和保姆的畫像。照片中,曹靜穿著棉衣,肉乎乎的小臉上嘴巴微張。

    桂林市警方發(fā)布的《協(xié)查通報》,受訪者供圖

    近5個月的瘋狂找尋未果,1989年6月3日,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開具證明文件,稱“5個月的小孩曹靜于1988年1月10日被犯罪分子拐走,至今尚未破案,下落不明”,并備注道“此案已立為大案偵破”。

    32年來,他們在報紙上登過尋人啟事,在“寶貝回家”尋子網上發(fā)布了尋子信息,還在公安部建立的失蹤兒童DNA數據庫里登記了信息,卻回音寥寥。

    2020年5月,曹余華留存的血樣與桂林市陽朔縣一村民血樣DNA比對數據相符,為父子關系。當年5月26日,曹余華見到了32歲的兒子。不久后的六一兒童節(jié),桂林警方特意在微博上發(fā)布曹家認親的消息,稱一個橫跨32年的尋親故事“畫上了圓滿的句號”。

    桂林市公安局在尋親結束后發(fā)布的微博截圖

    然而,多年的遠離、觀念的隔閡,一步步打破了“圓滿”的假象。因為曹靜在農村沒有好的教育環(huán)境,高中沒有念完,曹余華一家曾想在教育方面彌補曹靜,希望將曹靜的兩個孩子接到桂林讀書,但被曹靜拒絕。

    而去年8月,曹靜在得知父母堅持起訴“養(yǎng)母”之后,拉黑了曹余華他們,并前往外地打工。

    “我和母親再沒有和哥哥聯系,只有父親還偶爾聯系他?!泵妹貌芸M告訴極目新聞記者。

    對于曹縈而言,哥哥的“回歸”仿佛另一種遠離,讓父母再一次受傷了。

    堅持起訴兒子的“養(yǎng)母”

    2021年12月14日,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人民檢察院《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》顯示,經查明,秦燕紅在明知自身無法生育的情況下,利用為曹余華、李晶夫婦做保姆之際,將其五個月大的兒子曹靜抱回家中撫養(yǎng)。雖然秦燕紅涉嫌拐騙兒童罪,但自治區(qū)檢察院支持象山區(qū)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,認為“本案發(fā)生在1988年1月10日,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關于追訴期限的規(guī)定,從1988年案發(fā)至2020年案件告破,時間過去32年,且案發(fā)后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,未采取強制措施,已超過追訴期限”。

    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人民檢察院《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》,受訪者供圖

    《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》發(fā)出后,自治區(qū)檢察院檢察官在與曹余華溝通時表示,希望曹家能體諒曹靜的感受。

    在2020年12月30日檢方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后,曹家人開始了維權之路。

    父親老了,母親因病致殘,“心疼母親”的曹縈擔任了維權中的主要角色,“我們一家人一開始就達成了共識,對維權非常堅定?!弊詮拈_始維權,曹縈一邊代表父母申訴,一邊在社交平臺呼吁。

    2021年4月28日,他們收到了桂林市象山區(qū)檢察院出具的《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》,稱“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”,不批準逮捕秦燕紅。曹家不服繼續(xù)向上級檢察院申訴,8月6日,桂林市檢察院認可了象山區(qū)檢察院的決定。8月11日,他們又向自治區(qū)檢察院提交了申訴材料,近日也得了相同的結果。

    桂林市象山區(qū)人民檢察院《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》,受訪者供圖

    每次接到通知書,他們都備受打擊,特別是母親李晶會“睡不著”?!白铍y過是4月28日那次,現在要好些了?!?/p>

    曹縈表示,她會堅持下去,直到秦燕紅受到懲罰為止。

    案件追訴期成關鍵

    此案中,曹家人與檢察院的主要分歧在于案件是否過了追訴期。

    檢察院認為,自秦燕紅拐走曹靜時,犯罪就既遂,因此追訴期從1988年開始計算,適用1979年《刑法》。

    曹余華則認為,秦燕紅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從拐騙之日起到被害人曹靜14周歲時一直處于持續(xù)狀態(tài),追訴時效自曹靜滿14周歲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,適用于1997年《刑法》關于追訴時效的規(guī)定。

    1979年和1997年《刑法》均規(guī)定,拐騙兒童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,此類案件的追訴時效為十年。

    北京市華泰(南寧)律師事務所廖志豪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,對拐賣兒童罪(拐騙兒童罪),我國法律理論和實踐中均存在不同觀點。第一種觀點認為本罪是一種狀態(tài)犯,其追訴期限應為拐騙行為完成或收買行為完成(被拐賣人置于收買人的實力支配之下)時起算;第二種觀點認為本罪屬于持續(xù)犯,其追訴期限應自被拐賣、拐騙人被解救或脫離收買者,或者被拐賣、拐騙兒童年滿14周歲時起算。本案發(fā)生于1988年1月10日,當時被拐騙人年齡為5個月,本案已經超過了追訴期限;按第二種觀點,被拐騙人年滿14周歲時為2001年,本案已也超過了追訴期限。

    歷年《刑法》中,也規(guī)定了不設追訴期限制的情形。

    1979《刑法》第七十七條規(guī)定,在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,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,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。自治區(qū)檢察院據此認為,本案案發(fā)時曹余華向公安機關報案,公安機關已經立案,但因當時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,公安機關立案后只發(fā)布協(xié)查通報,并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,故本案不屬于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。

    ?廖志豪表示,1997年《刑法》將1979年《刑法》對此情形規(guī)定從“國家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”修改為“國家機關受理案件以后”。按前述第二種觀點,當時公安機關已立案,若有證據證明秦燕紅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,則可不受追訴期限限制。

    律師呼吁完善立案程序

    曹家的遭遇不是個例,“寶貝回家”尋子網創(chuàng)辦人張寶艷在擔任2018年全國人大代表時就建議,對拐賣兒童罪的追訴期進行修改,或者不設訴訟時效。當時,她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坦言,在“寶貝回家”尋子網上,有四五十個家庭團聚后,卻因為過了追訴期無法對拐賣者追究責任。她認為,由于拐賣犯罪具有特殊性,拐賣犯罪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是持續(xù)性的。被拐孩子生活在買主家里的這段時間,其實還是處于自身權益被侵害之中,對于被拐兒童家庭的侵害更是一直存在著?!爸灰还諎D女兒童沒回到親人的身邊,這種侵害就會一直存在,但由于訴訟時效的限制,人販子基本上得不到追究?!?/p>

    “受現實中的復雜因素影響,受害者家庭維權與追責并沒有想象中簡單。他們往往面臨三大難題:立案難,追訴難,定罪難?!敝秀y正道律師團隊撰文稱,在孩子被人拐騙、拐賣時,即使家屬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,往往可能因為被拐證據不足而不予立案,只將其當作失蹤處理。等到多年后,即使孩子找回、有了犯罪者的線索,也往往因為時間跨度過大,要么因為追訴期已過、無法追究犯罪者;要么因為人事變化過多,偵查與證據搜集更為艱難,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對犯罪者定罪。

    事實上,在找回孩子后,更多家庭選擇了妥協(xié)。如《失孤》原型郭剛堂的兒子找回后選擇和養(yǎng)父母一起生活,郭剛堂尊重了兒子的選擇。

    曹縈并不認同郭剛堂的做法,她認為,在社會的高度關注下,郭父卻不愿意站出來去代表被害者去痛斥拐賣、拐騙的行為,不利于對違法者的懲治。

    中銀正道律師團隊認為,從長遠的角度來看,還有待司法部門就拐騙與拐賣兒童案出臺更細致的規(guī)定,完善相關立案程序,細化相關標準和條件,以便執(zhí)法人員在辦案時,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應對。有利于更為全面地解決司法定性難題,維護司法公正,合理維護受害者家屬的權益。

    12月20日,曹縈將申訴材料寄至最高檢,這次的申訴材料增加了一封3000多字的舉報信及一封由法律專業(yè)人士撰寫的“陳情信”。

    “陳情信”中寫道,嫌疑人拐騙兒童使其脫離監(jiān)護人即成立犯罪,但犯罪的成立絕不意味著犯罪行為的終止。拐騙兒童并不是一個瞬時的行為,以誘騙方式將孩子拐走,不是犯罪行為的結束,恰恰只是犯罪行為的起始。

    (文中除廖志豪、張寶艷外,其余均為化名)

    關鍵詞: 兒童 拐騙 曹靜 追訴期 曹余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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